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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壓力容器出廠時,制造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至少提供以下技術文件和資料
(1)竣工圖樣,竣工圖樣上應當有設計單位許可印章(復印章無效),并且加蓋竣工圖章(竣工圖章上標注制造單位名稱、制造許可證編號、審核人的簽字和“竣工圖”字樣);如果制造中發生了材料代用、無損檢測方法改變、加工尺寸變更等,制造單位按照設計單位書面批準文件的要求在竣工圖樣上作出清晰標注,標注處有修改人的簽字及修改日期;
(2)壓力容器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式樣見附件B)、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包括主要受壓元件材質證明書、材料清單、質量計劃或者檢驗計劃、結構尺寸檢查報告、焊接記錄、無損檢測報告、熱處理報告及自動記錄曲線、耐壓試驗報告及泄漏試驗報告等)和產品銘牌的拓印件或者復印件;
(3)特種設備制造監督檢驗證書(適用于實施監督檢驗的產品);
(4)本規程3.4規定的壓力容器設計文件。
2. 封頭、鍛件的產品出廠資料
封頭、鍛件等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制造單位,應當向訂購單位提供受壓元件的質量證明文件。
3.現場組焊竣工資料
現場組焊的壓力容器竣工、驗收后,施工單位除提供本規程4.1.4.1和4.1.4.2要求的技術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將組焊和質量檢驗的技術資料提供給使用單位。